去年7月,桐城的徐大妈在当地一家超市购物,不料被捆绑在一起的多辆购物车撞上,造成九级伤残。事后,徐大妈将超市和购物车管理方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案二审宣判,超市方和购物车管理方共同赔偿徐大妈各项损失28万余元。
2017年7月14日12时许,徐大妈到桐城市和平路一家超市买东西。在到达超市二楼电梯口时,徐大妈准备取购物车。这时,员工胡某某拖着捆绑在一起的多辆购物车,从一楼乘电梯运送到二楼电梯转向处,超市员工李某某在购物车后部推了一下,多辆购物车加速移动,径直撞上徐大妈,致其当场摔倒受伤。徐大妈被送入桐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徐大妈右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徐大妈被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徐大妈将超市和购物车管理方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4382.11元。法院一审认为,因胡某某和李某某是在上班时间执行工作任务,故南京某保洁公司及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超市与南京某保洁公司共同赔偿徐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85213.22元。
南京某保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院认为,超市作为公共购物区域,在未设置安全警示牌的区域都应当认定为安全区域,徐大妈在本次事故中并无伤害自身的故意,所以,徐大妈无责。日前,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