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万钧客:弑母少年“归来”,管教必须跟上

  • 玖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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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2/14 8:21:38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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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刀杀害亲生母亲9天后,12岁的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少年吴某康被警方释放。距离《刑法》规定的***低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周岁,吴某康还有两年。伴随吴某康的“归来”,有关他重返学校读书的问题,引发了其他家长的质疑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吴某康归来引发家长担心和质疑并非出于歧视和偏见,而是人之常情。试想谁愿意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吴某康虽不满《刑法》规定的***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给予刑事制裁,但有关部门不能“一放了之”,引起公众恐慌,而应该让其受到应有惩戒和教育。据媒体报道,村里的孩子都害怕吴某康,避之唯恐不及。

  早在1956年,我国就出台了有关“少年犯收容教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这些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却难以落到实处,作恶者几乎受不到实质性的惩戒教育,有的时候,未成年人的身份甚至成了一些人为非作歹、蓄意行凶作恶的“护身符”。时下校园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高发,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流于形式。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吴某康弑母为道德和法律不容,但因其年少无知、心智尚不成熟,只要加以合理引导还可以回归正途。事实上,家长表示不安和质疑,并不意味着对“问题少年”吴某康一棒子打死,而是出于一种深深的担忧,更是想表明一种态度,即对犯下严重罪行但又不能施加刑事惩戒的未成年人,理当依法对其实施收容教养,以强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以促使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这既是对受害者负责,也是对施暴者负责,更是对社会公众负责。

  让作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起来并有所为,要加快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明确配套法规和规章;要建立更为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校园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要尽快让那些学校老师难以管教、其他家长不敢让孩子与其同校学习的严重问题少年,受到应有的惩戒、矫正和教育。这样才能有效纾解公众的不安和焦虑情绪,也才是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有力的保护。
  
  • 金色果园
  • 发表于:2018/12/15 6:45:36
  • 来自:安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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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果。
别庐烟霞
  
  • 金色果园
  • 发表于:2018/12/15 6:52:56
  • 来自:安徽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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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来的胆子?这个社会,前若干年,你随便一瞅,到处都是废苗!没人管,也不知道怎么管!随大流,养孩子砸钱就行。????
别庐烟霞
  
  • 金色果园
  • 发表于:2018/12/15 6:59:06
  • 来自:安徽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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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性之积乃世毒侵染矣!儿童失足,成人不可推其疚!
别庐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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