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徽省住建厅解读《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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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16 8: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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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再次明确了应该在遵循业主自愿原则基础下,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增设电梯。

  据了解,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完善老旧小区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今年上半年,省住住建厅与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凡是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增设电梯。

  其中,为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意见》要求实施主体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增设电梯。

  对于增设电梯的费用为题,《意见》规定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此外,各地政府可对增设电梯的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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