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合肥统一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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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7/1 9: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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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肥市政府同意,自7月1日起,合肥市调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实现统一。

  按照安徽省相关规定,***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调整一次,或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之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并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在城乡低保方面,目前,合肥全市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共有17.94万人,其中:城乡低保保障对象2.37万人,农村低保保障对象15.57万人。

  调整前,合肥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6元;各县(市,含安巢经开区)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46元。此次调整后,合肥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实现统一,均为每人每月717元。

  而在特困救助供养方面,当前,全市共有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对象2402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31069人。

  调整前,合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63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3727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10078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8693元)。

  此次调整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6801元( 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413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3279元,由县(市)区按失能人员上浮 20%、半失能人员依标准发放。

  另外,调整之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185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98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2016元,由县(市)区按失能人员上浮20%、半失能人员依标准发放。

  合肥市要求,7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开发区严格遵照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来源: 合肥晚报作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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