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选区应掌握以下原则:
1、属地原则。划分选区不能超越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时,除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之外,不要把长期设在本行政区域之外的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也划进来。长期设在外地的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应参加所在地的选举。至于在外地的临时性或流动性机构(如建筑工地等)则应划入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选区。
2、人口原则。在划分选区时,本行政区域内不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当选区划分应按人口数划分,而不能按选民数划分。
3、应选代表限额原则。即每个选区只能按产生1名至3名代表来划分,不得扩大。否则,选举无效。
4、方便选举的原则。选区要就近就地划分,选区划分不要拆散打乱原单位建制等。
划分选区应注意的问题
1、要便于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就是要在县(市、区)范围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要统筹划分选区,尽量使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包含若干乡级人大代表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便于选举的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群众参加投票选举。
2、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对其居住生活的地区、工作单位的人和事、情况与问题比较熟悉了解,也比较关心和关注,容易形成表达诉求。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具体执行中,是按居住状况划分,还是按工作单位划分,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考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联系程度。合理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调动其参选积极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3、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选区是选民与代表联系的联结点,选区划分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