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世界知识产权日,桐城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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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4/28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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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桐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制假工具和查获的假冒白酒及半成品材料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经法院查明,自2020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租用或借用金神镇、范岗镇等地共4处民房,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或仓储假冒白酒、生产机器。吴某某从收废站收购“古井”“口子窖”白酒空瓶,再安排人员利用无牌散装白酒或其他品牌白酒进行灌装制作品牌白酒,随后将假冒白酒运至安庆市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467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合计14678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吴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此类犯罪要依法予以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为牟取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失道者必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赵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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