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桐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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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7/7 9: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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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庭审现场。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对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危害极大。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今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桐城市嬉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渔区,在禁渔期仍携带电捕器在嬉子湖镇金鸡笼地段的禁捕水域电捕水产品,被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2公斤渔获物。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3 年5 月3 日再次携带电捕工具,采取相同方式在嬉子湖镇肖店村南叽头地段的禁捕水域电捕水产品,又被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桐城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好手中法治“利剑”,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禁捕禁渔规定,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严娅)

编辑:占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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