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庆太湖患者看病被“气死” 卫生院担责赔偿近5万

  • shiyuzhu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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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7/4 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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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汪某甲因泌尿道感染,到太湖县某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6月4日,在其妻何某某的陪同下,经门诊开好处方后到收费室交费。因与新农合网络连接不上,汪某甲持有的新农合就诊卡无法刷卡付费,导致汪某甲与药房收费员汪某乙产生争执直至双方持续发生口角、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汪某甲的情绪较为激动。此后,经门诊医生和工作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的劝阻,双方的争执平息。汪某甲在大厅休息等候,其妻在卫生院工作人员陪同下取药,汪某甲再在其妻的陪同下前往输液室进行输液。在汪某甲与汪某乙争吵及输液过程中,汪某甲已有情绪激动、口角流涎等初步病情,但未见其他明显发病情形。在争执过程中,其妻曾对卫生院工作人员提及汪某甲有高血压病史,但此后汪某甲及其妻二人均未向医生反映汪某甲是否已经发病以及要求进行诊查治疗。

    输液完毕,汪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医院回家后,病情发作并趋严重,其妻遂电话告知卫生院请求进行抢救治疗。11时许,卫生院派出急救车和医生到达汪家,为汪某甲进行输液、输氧,并将汪某甲送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死亡记录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病、糖尿病、中枢性呼吸衰竭。

卫生院担责赔偿近5万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害,即可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中,汪某甲系因与被告方的收费人员发生纠纷并由此争吵,导致有高血压、脑梗死等病史的汪某甲此后逐渐病发并***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双方的纠纷确定为普通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为宜,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汪某乙虽非医护人员,但仍属于被告方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在医疗收费时与汪某甲及其妻产生纠纷,应当保持理智和冷静,进行合理解释,必要时可以向负责人请示处理或者采用灵活变通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但汪某乙未能保持克制,与汪某甲及其妻争吵,致使矛盾激化,系汪某甲高血压、脑出血等病情逐步发作进而使得汪某甲不治身亡的外因,因此被告方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汪某甲的死亡后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汪某甲自身有高血压等病史,疾病发作后发展迅速、病情危重,***终难以救治;同时自身在可能引发疾病的时候,没有注意控制情绪,保持平静,导致疾病发作;在被告处等候缴费、取药及输液时,疾病症状出现后,没有及时告知医护人员采取诊断和治疗;其妻作为家属,了解汪某甲的病史,在其发病后,也未能及时提醒和请求被告方施救,任由其返家病重不治。以上因素,系汪某甲死亡的内因和主因。

 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某乡镇卫生院对汪某甲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次要责任,依法赔偿汪某甲妻女各项损失共计4914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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