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沿街抢夺金项链,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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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4/21 8:28:37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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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付某在行走途中见财起意,抢夺他人脖子上金项链,***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来到文昌街道办事处和平路菜市场附近,趁人不备,抢夺被害人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当晚通过他人在文昌街道纯银坊首饰店内将该项链典当变卖,获得赃款5560元。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为人民币83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坦白、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相关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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