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男子杀死废品收购站老板 一小时后被货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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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6/15 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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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报警啊,杀人了!”2014年12月6日凌晨4点多钟,一阵喊叫声打破了黑夜的寂静。很快,警察赶到现场,经勘查,死者为内乡县城关镇一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阳。在废品收购站的大门外,找到了一个带血的酒瓶、一把带血菜刀和一辆两轮摩托车。

           就在警察勘查杀人现场的时候,凌晨4时50分左右,在离该废品收购站不远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被一辆重型半挂车撞死在路上,肇事车趁着夜色急驰而去。经对死者辨认,是该废品收购站职工王某银。
深更半夜,王某银为什么出现在路上?

           观看废品收购站院内的监控视频后警方发现,凌晨3时58分,一个男子趁着夜色,进入王某阳的房内。七八分钟后,该男子从房里走了出来。酒瓶、菜刀上的血迹经鉴定,与王某阳的血型吻合。又对王某银裤腿上的血迹进行鉴定,也与王某阳的血型吻合。凶案现场那辆两轮摩托车,也是王某银的。据此,警方认定,王某银是杀死王某阳的犯罪嫌疑人。

           是谁驾车撞死了王某银?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正在查找肇事车辆时,12月9日,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的杨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该大队投案。

           疑凶家属获赔50余万元

           原来,杨某就是肇事的货车司机。6日凌晨4时46分,杨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不慎撞死了王某银。经认定,杨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3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故发生后,王某银的家人将司机杨某和他所在的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0361元。***终,法院判决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王某银母亲马某、妻子王婵各项损失共计541234.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

           赔偿款被害者可有份?

           内乡县公安局认定,王某银是王某阳受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银因交通事故死亡,该案已做撤销处理。但是,被害者王某阳的家人,将王某银的母亲马某、岳母孙某等4人起诉到法院。

           王某阳父亲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案已审理终结,马某等人得到交通事故赔偿50余万元。他们在与马某等人为杀人案赔偿协商时,马某等人认可,其应得的赔偿款归王某阳的家属所有,并签下了赔偿协议。据此,王某阳家属提出要求,马某等人应支付他们赔偿款30万元。

           对于被害者家属提出的要求,马某认为,对方索要赔偿款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王某阳是否被王某银杀害,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也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即使能够证明王某银杀害王某阳,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银有遗产的情况下,王某阳家属也没有理由主张赔偿权利。王某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该款的权利人是死者家属,不是王某银的遗产。所以,马某等人不应该用该款来支付王某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马某等人与原告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吗?他们答应赔偿款归王某阳的家属所有吗?

           协议为证被害者家属获赔

           法庭上,王某阳家属提供了王某银妻子王婵(已病逝)所写的补偿协议和“马某补偿协议”各一份,证实原告方与马某达成协议。

           对于“王婵补偿协议”,马某认为:“是伪造的,无法律效力。”对于“马某补偿协议”,马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她辩称自己不识字,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名和按的指印。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阳家属请求孙某等人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的诉讼主张,孙某等人不予认可。所依据的“王婵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王某阳家属又无确切的证据证实该协议真实、有效,据此对其诉请支付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马某与原告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不可撤销合同,故原告方诉请马某支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马某没有得到其他受益人的授权或事后同意,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她所签订的“协议”仅能代表自己,只能处分自己应得的权益,她应得的份额包括两项:一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是马某的生活保障金,依法不能赠予。二是死亡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的物质补偿。马某作为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应享有均等的赔偿份额,她的应得份额为赔偿金的四分之一,即111990.15元。王某阳家属等人请求马某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中她应得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马某将其在王某银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中的应得份额111990.15元,支付王某阳家属。
我在过马路,你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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