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1.5万餐费10年不还 女店主一纸诉状将社居委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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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8/23 8: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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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女士经营一家饭店,可是她家的饭店有一笔账被拖了近10年,欠她钱的不是别人,正是饭店附近的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泥河社居委)。近日,她拿着欠据、82份菜单,将泥河社居委告上法院。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社居委还钱。

  就餐一年多签下82份菜单

  2006年,王某某任原泥河镇余桥村支部书记。当年5月,泥河镇余桥村并入泥河镇泥河社区,王某某任社居委筹备组组长,朱某某任副书记(现任该社居委主任),邢某某任民兵营长,张某某任出纳。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原泥河镇余桥村和泥河社居委多次在孙女士经营的饭店就餐,其菜单分别由王某某、邢某某等人签字确认。后来,邢某某受王某某指派,对原泥河镇余桥村和泥河社居委在孙女士饭店的招待费进行结算。经结算,在该饭店内的用餐菜单一共有82份。

  拒付万余元费用长达10年

  经结算,孙女士被欠下的餐饮招待费共计18145元。孙女士将82份菜单移交给邢某某处理。2007年3月10日,邢某某向孙女士出具了欠据,并给付孙女士3000元餐饮服务费。

  其余1万多元费用一直没人买单,自己手中的欠据也成了“空头支票”。 2015年10月,孙女士向泥河镇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涉案餐饮服务费问题。泥河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并督促泥河社居委对债务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但是孙女士还是没等到这笔款,于是她将邢某某和泥河社居委告上法院。

  社居委:违反制度不予报销

  邢某某辩称,他受时任泥河社居委筹备组组长王某某的指派,对原泥河镇余桥村和泥河社居委在孙女士饭店的公务招待费进行结算,将王某某签字的收据以及菜单移交由出纳张某某,后不知何原因,收据及菜单被退回。

  而泥河社居委辩称,菜单的签名人未得到原余桥村或泥河社居委的授权,系个人行为,原告餐饮服务费不应由泥河社居委承担。另外,菜单仅记载了招待事由,未注明招待人数以及具体人员,且菜单无泥河社居委人员或原余桥村村干部二人以上签名,不符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故不同意报销涉案餐饮服务费。

  法院:内部制度不是拒付理由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5月,原泥河镇余桥村并入泥河镇泥河社区,原余桥村债权、债务依法由泥河社居委享有和承担。鉴于邢某某已垫付了3000元,故尚欠原告15145元。原告要求泥河社居委给付餐饮服务费15145元,法院予以支持。邢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该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

  泥河社居委认为的单位公务招待需二人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涉案菜单仅一人签字,不符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法院认为,公务招待需二人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系社区内部管理问题,而不应成为拒绝给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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