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离婚后独身且散失生育能力,能否在儿童福利机构领养小孩,需要哪些条件?如条件合适,桐城的福利机构是否有领养的儿童?谢谢!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关于收养具体条件、种类等规定详细情况,您可以网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了解。目前,市福利院没有可被领养的儿童。咨询电话:0556-620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