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小伙捕鱼溺亡建设公司判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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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9/25 8: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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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2015年,相关部门同意实施合肥至南京高速公路周庄至陇西立交段改扩建工程,辽宁省某某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中标承建相关标段内路基、桥涵等。为便于施工,建设公司在肥东县店埠镇附近的干渠渠道内,先后垒筑了三道横坝。2016年6月,因连续阴雨,该干渠内水位上涨。当月,17岁的小军(化名)被表哥带着到该渠道内捕鱼,小军不慎从岸边滑下落水。***终,小军因抢救无效身亡。

  小军父母:建设公司为施工便利将干渠事发地段拦为三段,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使上游河水灌满事发干渠,导致小军溺水身亡。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单位赔偿60余万元。

  肥东县法院:小军在河道边陪其表哥捕鱼不慎落水身亡,当时已满十七周岁,具有一定的危险认知能力。因此,小军自己及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小军落水的河道是因建设公司为施工筑坝导致渠道内的水无法流淌造成水位上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建设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小军父母19万余元。

  建设公司上诉意见: 小军应知在没有专业捕鱼防护设备的保护下,以及不会游泳的自身条件限制下,冒险去擅自捕鱼,会有随时发生溺亡的极高风险,而且事发河道存在几十年,不是因施工临时形成的池塘,存在的危险众所周知,建设公司本没有义务进行警示,仍然进行了警示,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建设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实拦坝行为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因此认定该公司的拦坝行为导致水位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军溺水死亡的风险。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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