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以你名义贷款你就能拿走这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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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1/21 8: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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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商报报道,两名被告男子被带上法庭,公诉机关指控,两人涉嫌犯抢劫罪,其中一人在帮助别人贷款后,嫌对方给的好处费太少,抢走了对方47万元,另一被告男子为帮助抢劫。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两男子犯抢劫罪,分别获12年和5年有期徒刑。

  27岁的王某和32岁的彭某都是马鞍山当涂县人。

  检方指控,2016年10月,厉某将其购买的一辆二手玛莎拉蒂轿车过户到王某名下,并用该车以王某名义向江苏某易贷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贷款。厉某承诺事后给王某一些好处费。同年11月5日,王某账户收到57万余元贷款。为方便取款,王某将其中的30万元汇入彭某账户。

  次日中午,厉某带王某、彭某到合肥和其朋友周某一起吃饭。周某向厉某借款50万元。饭后,几人将王某、彭某卡内贷款全部取出,厉某将其中50万元放入自己的密码箱,并给了王某一万元好处费。

  当晚,王某向彭某表示好处费太少了,想要把钱拿走,彭某主动提出帮忙。王某在酒店旁边的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随后,在肥东县一酒店门口,王某抢过厉某的密码箱并持刀恐吓周某、厉某等人,彭某趁机将密码箱拿走。之后,二人坐出租车回到马鞍山。途中,二人撬开密码箱发现内有现金47万元。王某分得35万元,彭某分得12万元。

  近日,合肥市中院认为,王某持刀威胁,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王某、彭某构成抢劫罪,且属数额巨大。王某是主犯,彭某是从犯。案发后,王某、彭某的近亲属分别代为退还赃款5万元、12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未退赔的30万元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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