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离职人员潜回系统帮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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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2/5 8: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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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某某今年32岁,桐城人,大学本科文化。 2013年9月,程某某进入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2015年10月离职。

  在工作期间,程某某负责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安徽省建设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下称考核管理系统)的研发、维护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网上报名培训管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师资管理、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及门户网站功能等。 2015年年底,已离职的程某某预谋通过篡改考核管理系统中的考生成绩从中牟利,并购买了银行卡、手机卡,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及QQ号等,为篡改成绩作准备。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初,程某某使用其离职前从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取的考生名单及报名单位资料,通过QQ号逐一联系考生,商定每篡改一人成绩收取500元左右的费用。

  -审理 210名考生 不合格成绩变合格

  此后,程某某使用其离职前在公司的权限,在经开区网吧等处登录网站,将210名不合格考生的成绩擅自篡改为合格。后来,该210名不合格考生均获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程某某因此收取篡改费用共计10万余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篡改情况,向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反馈,该公司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2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将程某某抓获归案。此案在高新区法院审理,程某某在庭审时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说法 篡改成绩行为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高新区法院认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储存的数据进行修改,使210名不合格考生拿到了资格证书,违法所得10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程某某的行为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一审判决,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程某某违法所得被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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