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6亩农用地被人私自建成停车场

  • 大四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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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4/12 8: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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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陈某某和闫某两人租得淮南市一块6亩的农用地,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成停车场对外经营。2017年淮南市大通区检察院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淮南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被毁损的农用地进行恢复整治。

  未经批准农用地被私自用于经营

  2011年1月,陈某某、闫某先后租得淮南市殡仪馆对面约6亩农用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成停车场对外经营。 2013年3月,陈某某又将该停车场转给闫某经营。闫某在该处土地上铺设水泥地坪,进行固化处理,并建设简易房一间。该地块面积4556平方米,其中4223平方米的土地性质为耕地,其余为有林地、田坎、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该地块位于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2017年9月29日,淮南市大通区检察院向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相关人员破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被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 2017年11月1日,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到期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虽函复检察机关,但既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亦未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鉴于此,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层报省院批准,大通区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今年1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

  法院判令国土局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于2013年由闫某非法建成停车场,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对其立案查处,直至2017年11月29日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告具有土地监管法定职责,应当对违法用地人进行行政处罚,在闫某等人建成停车场长达八年之久且在立案后两年半的时间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闫某进行行政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可以认定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公益诉讼人要求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被损毁的农用地进行恢复整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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