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是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一种严厉措施。近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利用这一措施,迫使两起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4年,李某因经营需要向黄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黄某数多次催讨未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未发现李某银行存款,后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在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之前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行为,并在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这下李某慌了神,主动要求将其开发的某小区的两套商品房抵债给黄某,并配合黄某办理了过户的相关手续,另支付3万元给黄某。无独有偶,另一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一份,购入机器2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方式付清款项,诉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货款260000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表示无履行能力,拒不还款,法院随即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一执行,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了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并迅速向申请人给付了执行款26万余元。
“江淮风暴”专项执行行动开展以来,“限高令”成为惩戒被执行人的一项有效举措,促成了一大批案件的执结,为打赢执行攻坚战发挥出重要作用。